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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址:http://www.dghwsj.com/

分 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财规[2013]1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改革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准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改革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全球物流枢纽城市,巩固与提升深圳物流业服务于珠三角产业体系的能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审核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审定、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

  (一)物流业子项,资助对象包括:市高端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企业。(二)航空业子项,资助对象包括: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和航线包机人,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深圳机场城市候机楼推介项目,以及“经深飞”项目。

  (三)港航业子项,资助对象包括:在深圳港挂靠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的国际班轮公司、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的运营公司、在深圳港挂靠支线航线的船公司,在深圳港从事重箱进出口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深圳港注册的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在深圳港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公司和船公司、在深圳港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运营公司。

  (四)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子项,资助对象包括: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提前报废牵引车的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五)中国(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资助事项。

  (六)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配套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资助指南。(三)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与项目的考察、评审及公示。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批档案等。

  (五)对资助项目、资助企业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

  (六)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保证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配套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资助指南。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支出结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发放通知。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编制项目使用预算。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四)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配套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七)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提供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物流业子项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对市高端物流企业的一次性资助:对根据高端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市高端物流企业,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

  企业若以后被再次认定为市高端物流企业的,不再给予此项资助。

  高端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资助工作在认定后实施。

  (二)对市高端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即物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物流设备的购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按照企业申请被受理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已支付银行利息的50%及以内确定,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对于同时具备高端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企业资质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此项资助。

  (三)对市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包含全市性平台和物流园区平台)项目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控制在考核期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不超过2个。认定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四)对新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纳税资助:市重点物流企业在通过认定之日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深圳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仅指2012年度)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超过8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若以后被再次认定为市重点物流企业,不再给予此项资助。

  第十一条 航空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基地航空公司开通货运新航线运营满一年,且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100万元。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三)对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5名且本年度处理货物量(不含邮件)的增长率不低于深圳机场货物吞吐量增长率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名,资助标准为200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名不超过150万元,第2名不超过120万元,第3名不超过90万元,第4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名,资助标准为50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名不超过150万元,第2名不超过120万元,第3名不超过90万元,第4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四)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以深圳为进出境地的国际新航点,亚洲以内1000万元,亚洲以外2,000万元;国内新航点50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五)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以深圳为进出境地的国际新航点,亚洲以内500万元,亚洲以外1000万元;国内新航点30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六)对宣传推介深圳机场城市候机楼和“经深飞”项目,每年安排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助。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港航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国际班轮航线资助:

  1.新增航线资助: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运营满一年给予运营班轮公司一次性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资助:考核年度国际班轮航线在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对排名前15位的国际班轮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第1至5名,资助80万元;第6至10名,资助50万元;第11至15名,资助30万元。

  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是:装卸量绝对值增量排名×K1+装卸量相对值增量排名×K2+驳船水路转关装卸量排名×K3,其中:K1+K21+K3=1,K1=0.25,K2=0.25,K3=0.5。

  参与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倡导节能减排行动的国际班轮公司贡献度分值在原有基础上乘以120%。

  (二)海铁联运资助:对开通深圳至本省及省外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至省内城市的,每标准集装箱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00元;至省外城市的,每标准集装箱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300元。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支线航线资助:考核年度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两岸直航航线在深圳港装卸量排名,对前15位的船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第1至5名,资助120万元;第6至10名,资助80万元;第11至15名,资助60万元。

  (四)国际货运代理资助:对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按照考核期进出口箱量、纳税总额、营业总额、职工数量、经营仓库面积等五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前40位的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第1至第10名,资助50万元;第11至第20名,资助30万元;第21至第40名,资助20万元。

  综合评分=考核期进出口箱量×K1+考核期纳税总额×K2+营业总额×K3+职工数量×K4+经营仓库面积×K5

  其中:K1+K2+K3+K4+K5=1。K1=0.1,K2=0.2,K3=0.2,K4=0.25,K5=0.25。

  (五)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资助:在考核期内对深圳市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的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按照总吨位给予每吨100元的一次性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内贸集装箱企业资助:

  1.码头公司:按照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口实际完成的内贸集装箱装卸量,给予每标准箱5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内贸班轮航线:考核年度内对在深圳港口内贸集装箱装卸量排名前5位的经营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第1至2名,资助40万元;第3至5名,资助25万元。

  (七)汽车滚装运输企业资助:对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总承包企业按照每年在深圳港口实际滚装装卸的汽车数量给予每辆车400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对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一次性纳税资助: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通过认定之日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深圳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仅指2012年度)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超过80万元,按纳税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若以后被再次认定为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不再给予此项资助。

  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二)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贴息资助:对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按照企业申请被受理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已支付银行利息的50%及以内确定,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报废车辆资助:对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提前报废在深圳注册的牵引车予以资助。

  具体标准:对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提前3年及以上报废的牵引车每辆资助6000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相关企业不能重复享受物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同类项目的财政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物流、航空、港航子项资金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子项资金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市财政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物博会财政资助项目条件及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现代物流业各资助子项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组织审查评估后确定年度接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形成具体项目资助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暂停发放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接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专项资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内容相同的项目且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三)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第二十条 如多家企业符合资助条件,且按资助标准其资助总额将突破该项资助限额时,则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资助额度在资助总额中所占比例,对最高资助限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业贴息、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一次性资助、宣传推介深圳机场城市候机楼和“经深飞”等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与市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市财政部门可拒付。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时,需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因故撤销的项目,已开支的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受财政资助后的实际效果,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和安排本年度预算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将追回专项资金,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其项目与经费的评审、评价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价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价之便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利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9〕96号)、《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交〔2009〕523号)、《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8〕30号)、《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深交规〔2008〕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